台灣地區旅客可使用《台胞證》出入境

治安警察局將沿用原有入境規範,對《台胞證》持用人豁免簽註及入境許可(治安警察局提供)

澳門與台灣地區交往頻繁,每年約有100萬人次台灣地區旅客訪澳,為本澳三大旅客客源之一。為增加台灣地區旅客的出入境便利,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治安警察局公佈,自2017年4月10日起,台灣地區居民可憑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(簡稱《台胞證》)經本澳各邊境站出入境。

治安警察局將沿用原有的入境規範,對《台胞證》持用人豁免簽註及入境許可,且對其是否前往内地不設限制,持用人可獲批給最多30日逗留許可。新規定不影響台灣地區居民沿用原有進出本澳的旅遊證件,但必須注意,若交替使用不同證件進出本澳,邊境站將會合併不同證件的留澳情況批給應有的逗留期。

台灣地區居民持用《台胞證》進入本澳僅屬旅遊性質,期間不可申請為就學、工作或其他類別的“逗留的特別許可",亦不可提出定居申請。入境後如有需要,持用人可申請最多90日的“逗留許可之延長"。如對相關措施有任何疑問,可致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入境事務廳24小時查詢熱線:(853)2872 5488。